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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依斯卡化妆品有限公司坂田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734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依斯卡化妆品有限公司坂田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依斯卡化妆品有限公司坂田三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34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依斯卡化妆品有限公司坂田三分公司。

。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乐汇城**A220、A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EUN1R。

负责人:邹淑钗。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依斯卡化妆品有限公司坂田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合并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合理费用1万元”,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依斯卡化妆品有限公司坂田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深圳依斯卡化妆品有限公司坂田三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75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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