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95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红永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水斗老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7W。
经营者:胡明珍,女,汉族,1989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智欣,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红永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2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