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163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坂雪岗大道****部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3288A。
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喜,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睿,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