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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1163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163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坂雪岗大道****部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3288A。

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连喜,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睿,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世纪华茂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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