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989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220××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联恒美妆坊,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赖屋山村联恒商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G4453F。
经营者:熊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联恒美妆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