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6728号原告:卢树莹,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工业产品展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6。
法定代表人:陈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宏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荔园新村**606一社会信用代码×××02G。
法定代表人:李宏波。
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与被告深圳市恒宏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卢树莹、深圳市福田区工展中心新华发商行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