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蜀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广场A区六至十七层(部位:13A楼16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蜀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龙珠市场(部位:一楼自编1号)。
负责人:王正魁,该公司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婷,广东诺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铭,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红,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蜀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蜀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4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蜀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蜀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以已和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蜀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蜀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蜀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蜀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蜀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蜀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