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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邹志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邹志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邹志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D。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志强,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淘宝网店经营者,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div>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邹志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明梅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蔡碧贞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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