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47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林劲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