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52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玉,女,汉族,1999年11月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仙新仙新大道宫前住宅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陈文玉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