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402刑初65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仲生,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452************890。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Z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仲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仲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朱仲生在珠海市界涌工业区*******厂房2楼A区,在其经营的仲生鞋材加工厂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时被公安机关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执法查获。
经检查,现场查获该加工厂内标有“CAT”、“DR.MARTENS”、“Jeep”、“Timberland”等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以及“CAT”、“MADEINENGLAND”的标签一批,被告人朱仲生无法提供相关注册商标产品的授权生产证明文件。
经向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广州瑞艾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埃瓦国际有限公司等核实,在该鞋店查获的938双印有“DR.MARTENS”商标、904双印有“CAT”商标、75双印有“Timberland”商标的鞋子均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上述公司认定,涉案货值金额约2394804元。
被告人朱仲生供述上述鞋子以每双约13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朱仲生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仲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证人廖兰花、潘艺等的证言,营业执照,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及被告人朱仲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仲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仲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仲生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仲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虑到被告人朱仲生系犯罪未遂,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朱仲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应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朱仲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仲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廖新星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雅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