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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帝隆与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民终3455号
案件名称彭帝隆与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彭帝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3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帝隆,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63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左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3XF。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敏,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帝隆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文莱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彭帝隆以已与欧文莱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彭帝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帝隆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彭帝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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