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448号原告:广州市精科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曲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骞,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大海,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名扬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连,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汤细军,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道,广东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精科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名扬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王连、汤细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名称为“全螺旋阀口包装机”。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精科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精科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