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674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博辉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所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海印电器总汇**铺。
经营者邓国辉,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张珂豪,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辉电器商行、张珂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