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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博辉电器商行、张珂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民初674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博辉电器商行、张珂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博辉电器商行;张珂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674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博辉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所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海印电器总汇**铺。

经营者邓国辉,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张珂豪,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辉电器商行、张珂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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