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334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事业场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仔米米丽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张宝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仔米米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