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1610号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石新社区山城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红鑫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绿景大公馆2-11D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祖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凤,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华联发商业综合楼**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2006号华联发大厦一、二、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冠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炜,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红鑫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远望数码商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