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9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华光,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江西省都昌县,捕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秋云,广东普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华检刑诉〔2020〕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华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昱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华光及其辩护人江秋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权利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6486665号注册商标“地素”,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
第9084067号注册商标“d’zzit”,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
2014年被告人秦华光在深圳市原龙华新区为依托,成立名为露露正品代购的网店。
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情况下,被告人秦华光以每件200-400元的价格购入带有d’zzit(地素)注册商标的女装,以300-7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
2014年10月底及12月,被告人秦华光先后聘请了陈冬冬、王丽(均已判决)作为网店的客服,在淘宝网上从事销售工作。
经查,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露露正品代购网店销售金额共计926576.49元人民币。
2015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本市原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松元围79栋502房抓获网店客服人员王丽及陈冬冬,现场查扣“d’zzit”(地素)牌服装44件,“d’zzit”商标29个,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小型缝纫机1台。
经权利人认定,涉案服装均为假冒“d’zzit”(地素)注册商标。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秦华光在深圳市南山区黄金豪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华光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秦华光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其销售金额中存在刷单情况,实际没那么多。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秦华光的销售金额没有那么多,这些金额中包括了刷单金额、朋友转账金额,以及退货金额;
也不是所有的衣服都贴上被指控的侵权商标,从现场查扣44件衣服,却只有29个商标就可以反映出来,故926576.49元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一、检察机关指控的926576.49元的销售金额并不是被告人秦华光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金额,其销售金额并没有达到“数额巨大”,被告人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量刑。
二、若被告人宣告刑达3-4年,那就与从犯的宣告刑不相适应,违反刑法“对待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
三、被告人具有实施缓刑的条件。
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性质,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望法院能以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为原则,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辩护人建议能够依据上述事实与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秦华光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施以缓刑。
经审理查明,权利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6486665号注册商标“地素”,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
第9084067号注册商标“d’zzit”,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
2014年被告人秦华光在深圳市原龙华新区,成立名为露露正品代购的网店。
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情况下,购入带有假冒“d’zzit”(地素)注册商标的女装进行销售。
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露露正品代购网店销售金额共计926576.49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庭审时称曾找过刷单机构帮助刷单,有支付宝支付记录可以证明,且在陈冬冬笔记本电脑中有相关的刷单数据。
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相关支付宝支付记录因已超过两年,现已无法调取,且在陈冬冬的笔记本电脑上亦未找到相关的刷单数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明的下列证据证实,1.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44件、“d’zzit”领标29个、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小型缝纫机1台等物证;
2.人员档案信息、抓获经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权利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淘宝网店的页面截图、快递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万某的证言;
4.被害人公司代理人张良的陈述;
5.被告人秦华光、同案人陈冬冬、王丽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露露正品代购网店的销售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华光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华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秦华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经查,1.本案涉案金额均系对交易成功的实际销售金额进行统计计算,故退货并不影响关于犯罪既遂数额的认定;
2.本案中的刷单情况及金额,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被告人无法确认具体的刷单金额,亦无其他证据证实所称的刷单具体是哪些数据;
3.被告人秦华光贩卖的相关侵权商品均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名在网上销售,在无相反证据证实已贩卖商品存在无商标情况下,可以认定购买人所购买的涉案商品均系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上面均标有相关商标。
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秦华光的犯罪事实,涉案销售金额,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华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小型缝纫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思 思人民陪审员 易 珊 术人民陪审员 黄 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唐聪(兼)书 记 员 刘 莉 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