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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林连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582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林连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连东;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582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林连东,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连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陈 洄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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