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民辖161号原告:刘山健,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省怀芷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市委党校内。
法定代表人:余超良。
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
法定代表人:谢应文。
被告: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
法定代表人:旷辉。
被告:湖南国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四方商贸城****>法定代表人:曾国生。
原告刘山健与被告湖南省怀芷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国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刘山健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503545.26元;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8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12009××××.X“斜交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涵洞”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涵洞具有加快施工、控制施工质量、节约投资及标准化管理等优点。
怀芷高速建设过程中,为加快施工、控制施工质量、节约投资及标准化管理需要,湖南省怀芷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总监办、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决定,将原设计现浇钢筋混凝土盖板通涵变更为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盖板通涵结构型式,并严格按照《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T757-2013》绘制图纸和施工。
之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作合同》,将怀芷高速装配式涵洞预制及安装等工程以固定综合单价形式承包给了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华鑫美好公路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又与湖南国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清包工协议书》,将怀芷高速通涵预制、安装等工程清包工给湖南国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其专利,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该案属于案情复杂、标的额较大的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案专利及相关技术涉及行业标准,本案处理可能对相关行业有重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