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3940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茗博士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72号之11-1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
法定代表人:杨秀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火柴,系该公司共同经营者。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广州市茗博士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茗博士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茗博士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茗博士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