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503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台式一点点奶茶店,住所地,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文献东路**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32LFN14Y。
经营者:陈光金。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台式一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黄立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