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412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县庄墓镇蒋氏家具城,经营场所安徽省长丰县庄墓镇庄墓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1MA2TDXN71P。
经营者:蒋连义。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丰县庄墓镇蒋氏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