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515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职务:董事长。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品尚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百荣世贸商城****D5-7-170的尚品家居商超配送;
经营者:叶坚强。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品尚日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