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229号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三香路**嘉登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幸福密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永春县五里街碧桂园四街****/div> 法定代表人:苏才华。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泉州幸福密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