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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张珊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10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张珊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张珊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15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登霖,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姗姗,女,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姗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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