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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与青岛绿源金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天安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520号
案件名称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与青岛绿源金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天安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青岛绿源金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天安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520号 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爱知县名古屋市**白水町36番地179,公司法人编号1800-01-014906。

法定代表人:竹内和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丹,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绿源金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阳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929570523。

法定代表人:任英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天安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朱口村东500米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N02Y46C。

法定代表人:陈钦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与被告青岛绿源金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安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在本院送达诉讼材料期间,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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