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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振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民初186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振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吕振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民初18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振彭,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吕振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九牧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九牧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牧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九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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