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民初18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振彭,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吕振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九牧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九牧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九牧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九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