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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庄娜华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21875、21876、21878号
案件名称02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庄娜华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庄娜华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民初21875、21876、21878号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吴川市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富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00184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2011176722。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庄娜华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怡景社区黄贝路1008号景贝南小区12栋201。

经营者:庄华娜。

上列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庄娜华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三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23947号 、第18188607号 、第738922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和相关标志;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每案2万元,三案合计6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三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相关情况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了以下商标:1、第1323947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中的糕点、馅饼、豆粉等,有效期限自1999年10月14日至2029年10月13日止;

2、第18188607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中的月饼,有效期限自2016年12月7日至2026年12月6日止;

3、第7389228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中的糕点、月饼、馅饼等,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

前述商标经原告不断的使用、宣传及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二、(2019)粤广南粤第22315、22321、22318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8月2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超来到本处,为收集证据,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本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张某超使用本处保全证据专用手机及网络进行了操作,即点击手机主页面的“微信”,输入手机号“18xxxxxxx91”,进入相应页面,输入相应的页码,点击登录,进入相应页面。

点击“我”,进入相应页面后点击上方头像,显示昵称为“XX人”、微信号为“wxxx_0t51xxxxxxx12”等个人信息。

返回手机页面,点击“拼某某”,进入相应页面,点击“点我登录”,进入相应页面,点击“微信登录”,进入相应页面。

点击上方头像,进入相应页面,显示昵称为“XX人”、微信号为“wxxx_0t51xxxxxxx12”。

返回“拼某某”主页面,在搜索栏输入“日本royce”,点击搜索,进入相应页面。

点击搜索结果栏中的“日本royce”,进入相应页面,点击营业执照,显示该网店经营者为深圳市罗湖区庄娜华食品商行。

返回该网店页面,点击“金九月饼2斤五仁金腿¥160”,进入相应页面,显示上述商品信息,包含“¥160发起拼单”、“¥180单独购买”、“已拼642件”等。

点击“¥180单独购买”,进入相应页面,点击“【某通速递】1盒”、“金九月饼五仁金腿2斤装”、“确认”,进入相应页面,显示“订单编号1908xxxxxx226”,点击“微信支付”,成功支付175元。

点击查看订单详情,显示物流公司为某通速递,物流单号为XXXXXX0660492,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号某广场某栋。

2019年8月27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一个(包裹快递编号为XXXXXX0660492)到广州市天河区某路某号某广场某楼。

在本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委托代理人张某超拆开上述包裹,本处公证人员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了拍照,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并交张某超收执。

经当庭查验,(2019)粤广南粤第22318号《公证书》所附保全封存物外观封存完好。

当庭开拆封存物,内有粘贴某通快递单号为XXXXXX0660492的包裹一个,拆封该包裹后所见实物与(2019)粤广南粤第22318号《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袋及包装盒上使用的标识“ ”、“ ”、“ ”与原告诉请保护的第1323947、18188607、7389228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三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原告是第1323947号 、第18188607号 、第7389228号 商标的专有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

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与第1323947号 、第18188607号 、第7389228号 商标构成相同。

上述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2019)粤广南粤第22315号《公证书》记载,被控侵权商品由被告所销售,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商品有合法来源,据此,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的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8000元,三案合计24000元。

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庄娜华食品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第1323947号、第18188607号、第73892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庄娜华食品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8000元,三案合计24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每案150元,三案合计450元,均由被告负担。

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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