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初715号原告:广州市枫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房。
法定代表人:刘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2203。
法定代表人:朱凯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凯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凯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格玲盼饰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号(双号)*********/31号。
经营者:陈娟,女,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广州市枫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采公司)与被告浙江凯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兰公司)、被告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畔公司)、被告杭州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格玲盼饰品店(以下简称格玲盼饰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枫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嘉信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到庭参加诉讼。
格玲盼饰品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枫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名称为“双肩背包(SRSY00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包装材料和专用模具;
嘉信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包装材料;
格玲盼饰品店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包装材料;
2.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嘉信公司、格玲盼饰品店连带赔偿枫采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嘉信公司、格玲盼饰品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庭辩论结束前,枫采公司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嘉信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枫采公司专利号为ZL2018**********、名称为“双肩背包(SRSY00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格玲盼饰品店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事实与理由:广州市十日十月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日十月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双肩背包(SRSY006)”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8年7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专利权至今有效。
十日十月公司授权枫采公司独占实施涉案专利。
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嘉信公司、格玲盼饰品店未经枫采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给枫采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嘉信公司答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一)被诉侵权产品由凯兰公司授权格玲盼饰品店经营的“TheGreenParty”店铺销售,该产品由凯畔公司统一采购。
(二)凯畔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广州金董服饰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董公司)采购被诉侵权产品,枫采公司应向金董公司主张赔偿。
凯畔公司能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嘉信公司是“TheGreenParty”品牌的微信运营方,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四)格玲盼饰品店为销售商,通过正规途径采购被诉侵权产品,其有理由相信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性。
二、凯兰公司与格玲盼饰品店是特许经营关系,免费授权格玲盼饰品店使用“TheGreenParty”品牌,凯兰公司不参与涉案店铺的经营管理,凯兰公司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
三、枫采公司主张20万元赔偿款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足。
格玲盼饰品店实际仅销售9个被诉侵权产品,可实现利润不超过432元。
被诉侵权产品已下架。
枫采公司免费使用涉案专利,即使侵害涉案专利权,也未对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造成损失,故枫采公司主张20万元赔偿款欠缺依据。
被告格玲盼饰品店无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专利的权利情况名称为“双肩背包(SRSY006)”、专利号为ZL201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为十日十月公司,该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6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7月6日,该专利证书的“简要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的产品用途为携带物品,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
该专利已按期缴纳年费。
该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件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3日出具的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载明,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授予条件的缺陷。
十日十月公司与枫采公司签订的2018年7月6日《外观设计专利权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十日十月公司许可枫采公司独占实施涉案专利,期限自2018年7月6日至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为止,无需缴纳许可使用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载明2019年5月20日,涉案专利的权利人由十日十月公司变更为枫采公司。
枫采公司为证明其确有实际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枫采公司宣传册,其内载有独角兽背包图片,图片右上侧印有“supercute”商标;
2.枫采公司的阿里巴巴网店页面打印件,该网店展示有“supercute厂家新款3D儿童书包超轻潜水料卡通背包独角兽防走失包”的产品,根据起批量不同,价格分别为65元/个、63元/个、60元/个,成交“90个”。
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嘉信公司对上述宣传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网页截图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2019)粤广南方第002094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月8日,枫采公司的代理人谢星阳在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的陪同监督下,来到广州市海珠区************标有“合生广场”字样的大厦,进入该大厦L1层标有“TheGreenParty”招牌的店铺,该店铺货架上展示有独角兽背包,谢星阳支付现金79元购买独角兽背包1个,并取得单据1张及购物袋1个,单据及购物袋均有“TheGreenParty”字样。
上述所购商品、相关单据带回公证处并拍照后,装入箱内封存,所拍摄照片作为公证书附件。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箱,内有独角兽背包1个,背包挂有《合格证》,其上有“TheGreenParty”商标及“经销商: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枫采公司主张该背包侵害涉案专利权。
被诉侵权产品见附件二。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相比对,枫采公司认为两者构成近似。
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嘉信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不近似,区别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的独角兽图案没有鼻孔,涉案专利有该设计;
2.被诉侵权产品的独角兽毛发较直,而涉案专利独角兽的毛发为螺旋式长毛;
3.被诉侵权产品的背带后面没有条块设计,涉案专利有该设计。
枫采公司主张各被告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且被诉侵权产品销量大,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第13***998号“TheGreenParty”商标信息打印件,载明“TheGreenParty”商标的商标权人为凯兰公司,其核定商品项目包括背包等,专用权期限是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第1630号《商标转让/转移公告》载明,2019年1月6日,注册号13912998“TheGreenParty”商标由“杭州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蓝公司)转让给凯兰公司。
2.“TheGreenParty家具生活馆”微信公众号截图打印件,载明该微信账号主体为嘉信公司,名称记录栏载明“2018年05月23日注册‘TheGreenParty家居生活馆’”。
3.“时尚品牌网”网页打印件,其中内容包括:(1)“TheGreenParty(TGP)品牌简介”栏载明,“TheGreenParty品牌创立于2014年…十余年来,凯蓝恪守连锁行业的发展使命,秉承企业终端店铺直营的品牌经营模式,产品集中采购,物流统一配发,通过旗下的Lenle(伶俐)、LNO(兰诺)、TheGreenParty(TGP)三大品牌…凯蓝是一个具有全新机制的连锁企业,采用大规模连锁直营方式在中国从事时尚连锁销售…开设店铺逾1000家”。
(2)“TheGreenParty部分新店地址”栏载明“TheGreenParty”开设于杭州、金华等地7家新店店名及店铺地址。
4.“全球加盟网官网”网页打印件,其中载有“TheGreenParty诚邀加盟,投资金额10-20万,门店总数545家,加盟区域全国”等内容及“TheGreenParty”实体店图片。
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嘉信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1.凯兰公司仅是“TheGreenParty”商标专用权人,并无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被诉侵权产品合格证上的“凯畔公司监制”,是使用术语不准确,凯畔公司只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采购商,并非销售、许诺销售商;
3.“TheGreenParty家具生活馆”微信公众号截图只能证明嘉信公司运营“TheGreenParty”公众号,不能证明其是“TheGreenParty”商标的权利人,其与被诉侵权行为无关联;
4.格玲盼饰品店仅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并无制造、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5.实际开业的加盟店仅三百多家,且与被诉侵权产品无关;
上述网页只能证明“TheGreenParty”有很多加盟商,不能证明加盟商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三、关于被告的不侵权抗辩事由凯兰公司主张其仅为品牌授权方,凯畔公司、嘉信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凯蓝公司(甲方)与陈娟(乙方)签订的《知名商品品牌及特有装潢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品牌装潢许可协议)约定,凯蓝公司是“TheGreenParty”包括第13***998号在内的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拥有包括“TheGreenParty”品牌在内品牌及品牌实体店等整体营业形象独特风格的“装潢”,其许可陈娟在广州市珠海区**********(双号)自编一层L1-30/31号商铺开设的‘THEGREENPARTY’品牌连锁(加盟店铺中使用上述商标、“装潢”,且“为保证‘Thegreenparty’品牌实体店铺货物的质量优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统一采购并配送货物给乙方销售”,期限自2018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使用许可费用为免费。
该协议上加盖有凯蓝公司及格玲盼饰品店的印章,签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2.金董公司(甲方)与凯畔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2018****84040001的《杭州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约定,凯畔公司向金董公司购买货号84040304369的萌趣独角兽双肩包(附有相应图片)共1776个,单价31元,总金额为55056元,到仓期为2018年8月30日,仓库名称为“义乌---凯蓝TGP品牌仓库”;
该合同还约定:1.经乙方确认的产前样为本合同标的物验货标准,甲方保证大货品质与确认的产前样一致。
乙方承诺收到甲方提供的产前样后48小时内给予意见(确认或拒绝)。
因为甲方提供产前样不及时,或因产前样被拒绝而需重新提供产前样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5.甲方承诺对本合同标的物拥有全部知识产权或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并排他性地将知识产权授予乙方为唯一使用方…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交易条款”中约定“…6.包装要求、包装材料的供应与回收:乙方提供条码贴纸,装箱要求详见包装附件要求…所有乙方提供的包装辅料不遗失、不破损、不移作它用(除印刷及运输破损外)…7.产品包装不符合规定而影响质量时,甲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返修或重新包装时间超过7天以上,乙方无法接受,乙方将自行返修或重新包装,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11.供应商一张送货单必须是一个订单(PO)和一个品牌,注明品牌(LenleThegreenparty和LNO兰诺)”;
“包装要求”中约定“1.供应商必须按乙方的要求贴条码,包装规格按乙方规格包装,打卡片按乙方的规定打法,不允许供应商随意操作…2.严禁供应商把不同品牌的条码混包在一起,一定要分清楚品牌;
包装时,在外包装上一定要注明清楚品牌。
3.供应商贴错条码,打错卡片或是包装有其他问题,需要在乙方返工处理的,全部按到货数量*0.5元一个扣货款”;
“领补条码卡要求”中约定“…供应商需领补条码卡片,必须经采购部确定订单并查打条码登记后,方可领补条码卡片…”。
合同签约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合同上有金董公司与凯畔公司的公章。
3.凯畔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出具的《委托付款协议》载明,“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金董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编号:201**********001委托盛丽娇个人付款,因部分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实际付款金额为:44392元”,该协议加盖有凯畔公司的印章,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
4.金董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出具的《收款账号说明》载明,肖辉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尾号“217”)为金董公司的收款账号。
5.《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农业银行流水明细载明,2019年5月13日,盛丽娇向肖辉账户(尾号为“217”)转账44392元,交易摘要与交易用途均为“TGP”。
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嘉信公司称,盛丽娇是凯畔公司的大股东、监事,其与凯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所以上述款项由盛丽娇个人账户转款。
转账金额与合同金额不同,是因质量等问题导致退货,交易是真实的。
枫采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为:1.确认《知名商品品牌及特有装潢授权许可使用协议》《杭州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格玲盼饰品店的整体门店装饰装潢均由凯兰公司提供,可证明凯兰公司参与格玲盼饰品店的实际管理;
格玲盼饰品店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均由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嘉信公司提供,恰恰证明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嘉信公司、格玲盼饰品店的共同销售行为。
2.对《委托付款协议》和农业银行流水明细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杭州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签订时间是2018年7月,付款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时差较长,付款账号主体和收款账号主体均不是《杭州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的缔约方,实际支付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不同。
即使上述购销合同真实,也仅能证明金董公司与凯畔公司是委托生产关系;
3.合法来源抗辩是对销售者而言,而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嘉信公司是生产者。
按照正常的商业惯例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金董公司是供应商,则在产品上应标明金董公司的厂名、厂址,而被诉侵权产品并无此类信息。
四、其他查明事实枫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维权费用863元,并向本院提交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开具的金额分别为800元、63元的发票2张。
凯兰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品牌管理,企业品牌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等。
凯畔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针纺织品,皮革制品,日用百货等。
嘉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针纺织品,皮革制品,日用百货等。
格玲盼饰品店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箱、包零售等。
本院认为:枫采公司是名称为“双肩背包(SRSY006)”、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一)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或近似类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双肩背包,与涉案专利为同类产品,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关于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专利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两者整体形状相同,均呈独角兽卡通形状,两者图案近似度高,均有耳朵、脸颊、双耳、尖角等设计,且属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构成与其他背包的显著区别。
两者区别在于:1.独角兽的毛发不同,涉案专利为卷毛,被诉侵权产品为直毛;
2.背带不同,涉案专利背带较宽且配有安全扣,被诉侵权产品背带为窄扁设计。
但上述区别属细微差异,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一)关于格玲盼饰品店有否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2019)粤广南方第002094号公证书载明,枫采公司的代理人在涉案“TheGreenParty”店铺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该商铺由格玲盼饰品店经营,且公证书附图中显示店铺货架上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可证明格玲盼饰品店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在格玲盼饰品店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枫采公司主张格玲盼饰品店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凯兰公司、凯畔公司有否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1.被诉侵权产品在涉案“TheGreenParty”店铺展示及销售,且其《合格证》上载有“TheGreenParty”商标,枫采公司公证购买取得被诉侵权产品时,凯兰公司是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结合凯兰公司答辩称其授权格玲盼饰品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可证实凯兰公司实施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凯畔公司与金董公司签订的《杭州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约定,“乙方承诺收到甲方提供的产前样后48小时内给予意见(确认或拒绝)。
因为甲方提供不及时,或因产前样被拒绝而需重新提供产前样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可见,依据该合同所生产产品的样式由凯畔公司选定,金董公司根据凯畔公司要求制造产品,可佐证枫采公司关于凯畔公司实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主张。
3.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格证》载明凯畔公司是产品的监制方,结合前述合同约定,亦可佐证凯畔公司委托金董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4.如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格证》上同时印有“TheGreenParty”商标及“经销商: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凯兰公司为“TheGreenParty”商标权人,凯畔公司监制被诉侵权产品,且被诉侵权产品在“TheGreenParty”店铺展示及销售,故应认定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对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存在合意。
综上,枫采公司主张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嘉信公司有否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问题枫采公司以嘉信公司是“TheGreenParty家具生活馆”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为由,主张嘉信公司与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枫采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微信公众号存在被诉侵权产品信息,更未能举证证明嘉信公司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枫采公司主张嘉信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合法来源抗辩的问题凯畔公司抗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由其购自金董公司,如前文所述,金董公司接受凯畔公司委托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故凯畔公司合法来源抗辩的意见不予采信。
四、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凯兰公司、凯畔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格玲盼饰品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均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枫采公司诉请要求凯兰公司、凯畔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格玲盼饰品店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枫采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凯兰公司、凯畔公司、格玲盼饰品店确有侵权产品的库存,故其诉请凯兰公司、凯畔公司、格玲盼饰品店销毁侵权产品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本案中,枫采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凯兰公司、凯畔公司、格玲盼饰品店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许可使用协议》未约定给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义务,现本案中亦无可供参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标准,但各被告据此主张涉案专利无经济价值,被诉侵权行为并无造成枫采公司经济损失,与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获利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TheGreenParty”品牌店较多)、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被诉侵权设计对被诉侵权产品价值的贡献率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凯兰公司、凯畔公司赔偿枫采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枫采公司主张其支付的维权合理开支为863元公证费用,有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格玲盼饰品店对上述赔偿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枫采公司诉请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格玲盼饰品店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凯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广州市枫采贸易有限公司名称为“双肩背包(SRSY006)”、专利权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格玲盼饰品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广州市枫采贸易有限公司名称为“双肩背包(SRSY006)”、专利权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三、被告浙江凯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枫采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80863元;
四、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格玲盼饰品店对上述第三项赔偿责任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枫采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广州市枫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81元,被告浙江凯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19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