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127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电影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沭阳众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潼阳镇潼阳街法定代表人:仲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众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众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