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66号 原告:郑剑锋,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羽,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舒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赛格新城**楼1306。
法定代表人:纪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郑剑锋与被告深圳市舒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郑剑锋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剑锋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剑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郑剑锋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剑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