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19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
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峻晨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大厦215。
法定代表人:曹罗香,股东。
被告:曹罗香,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峻晨兴科技有限公司、曹罗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048002.9、名称:手机支架(TOUCH-C)]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