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双流区如一家宾馆、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345号
案件名称双流区如一家宾馆、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流区如一家宾馆;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流区如一家宾馆,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常乐小区北三街**。

经营者:邱胜明,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执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双流区如一家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流区如一家宾馆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双流区如一家宾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双流区如一家宾馆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双流区如一家宾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