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6790号申请人:湖南金六福世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青福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平,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纪恩,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六福世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金六福世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申请审判员刘翰旻回避。
理由是: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后向法院邮寄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并提交了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原告提交的55份证据中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印章进行鉴定,且原告提交的证据总页数有近千页,案情复杂,并非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被告认为无论是否转为普通程序都应当依法做出相应的裁定,现庭前核对证据原件时间较长,本案审判员对案件未实质审理的情形下就认定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基于上述情形,被告认为审判员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有专业上的倾向,故当庭提出回避申请,请依法进行处理。
本院院长认为,被告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关于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湖南金六福世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