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83执3176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昆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应忠伟。
被执行人:潘兴龙,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潘兴龙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一案,该案(2021)苏0583行审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潘兴龙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兴龙银行存款人民币3847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