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19号原告:陈宗波,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东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PXU4Y。
法定代表人:陈泽东。
原告陈宗波与被告深圳市鹏东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28××××.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徐宝洲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宗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宗波负担。
原告陈宗波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