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1民初10074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乐乐宜星宝妇婴用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星宝明珠花园86-8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2N7N76F。
经营者:杨彬,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1************517。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下称罗伊视效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乐乐宜星宝妇婴用品店(下称乐乐宜星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被告乐乐宜星宝店的经营者杨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伊视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庭审时,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为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购买产品费23.4元及律师费、差旅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
《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2012年7月27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乐乐宜星宝店辩称,1.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我方销售,但我方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产品上有注明生产商,三证齐全,因此不构成侵权,即使构成侵权,也不是我方侵权。
2.我方愿意与原告和解,但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罗伊视效公司系2004年5月19日在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是由罗伊视效公司制作的系列动画片,该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2013年在中国播出。
罗伊视效公司就该动画片中的多个卡通形象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及商标注册。
其中,罗伊视效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269861号商标,商标图案为“”,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8类的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棋、运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2019年9月21日,厦门道然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江蕾来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下称海沧区公证处),称其受托代为处理罗伊视效公司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务,其发现广东省存在商家涉嫌侵犯罗伊视效公司知识产权情形,特向该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9月23日,海沧区公证处的公证员卢顺镇及公证处工作人员林建岩随同刘江蕾来到中山市******的“乐宜”(名称系依据现场标识确定)商铺,该商铺内名称为“中山市沙溪镇乐乐宜星宝妇婴用品店”的证照,公证员卢顺镇及公证处工作人员林建岩对该店铺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拍照,共拍取照片四张,公证员卢顺镇使用手机高德地图对商铺位置进行定位并截图,刘江蕾在公证人员的面前以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商家购买玩具一盒。
离开商铺后,刘江蕾将上述物品交由公证员卢顺镇保管,将上述微信支付的凭证(显示收款人为“中山市沙溪镇乐乐宜妇婴用品店”)截图后发送至公证员卢顺镇手机。
之后,公证员卢顺镇对上述物品拍照并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后进行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刘江蕾保管。
2019年10月8日,海沧区公证处为以上公证出具了(2019)厦海证民字第4264号公证书。
2020年4月14日,罗伊视效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罗伊视效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海沧区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
本院现场打开封存实物的包装箱,内有一盒名为救援队家族的玩具,包装盒内有四个塑料玩偶。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多处显著位置印有“”标识。
将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罗伊视效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仅是被控侵权标识缺少了中间圆圈部分左侧的一处细小阴影。
包装盒底部印有生产商信息,显示的生产厂家为“汕头市澄海乐多宝玩具厂”,厂址为“汕头市澄海区*****工业区”,但没有生产商的联系方式。
经本院查询,该生产厂家信息不存在。
乐乐宜星宝店的经营者杨彬确认上述产品系其销售,但称其不知道其销售的玩具是侵权产品,并称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为此其提交了一张送货单。
送货单载明的收货单位为“乐宜店”,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送货单列有多项商品名称,其中有一项名称及规格为“合装波利4款”,数量为4,单价为19,金额为76元,该送货单上没有送货单位名称,亦无收货单位、送货单位盖章或经手人签名。
乐乐宜星宝店称被控侵权产品是他人送货上门的,由于其是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因此并没有支付货款的相应凭证,其在进货时没有审查送货人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授权。
另查:罗伊视效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公证购买费23.4元、律师费、差旅费,但仅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和公证购买费的微信支付截图,除此以外其没有向本院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乐乐宜星宝店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
再查:乐乐宜星宝店成立于2018年12月18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彬,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星宝明珠花园86-87卡,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零售日用百货、妇婴用品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的规定,罗伊视效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双方当事人亦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律,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商标侵权争议的准据法。
罗伊视效公司是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是罗伊视效公司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权利的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经核准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的商品使用了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应认定被控侵权的商品使用的商标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由于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商品误认为是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认为其来源与罗伊视效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对罗伊视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乐乐宜星宝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亦侵犯了罗伊视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乐乐宜星宝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乐乐宜星宝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停止侵权,故对罗伊视效公司起诉要求乐乐宜星宝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乐乐宜星宝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乐乐宜星宝店主张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一张送货单,但该送货单没有任何单位的盖章或经手人签字,其亦无法提供交易对手信息及相关的购货合同、收据、发票等证据,此外,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汕头市澄海乐多宝玩具厂”并不存在。
由此,乐乐宜星宝店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且其在进货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由于罗伊视效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乐乐宜星宝店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乐乐宜星宝店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人身危害性,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乐乐宜星宝店应向罗伊视效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900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乐乐宜星宝妇婴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乐乐宜星宝妇婴用品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9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乐乐宜星宝妇婴用品店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给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山市沙溪镇乐乐宜星宝妇婴用品店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