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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沛芝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刑初832号
案件名称王沛芝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沛芝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刑初8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沛芝,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演枨、邢萍,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0]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沛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沛芝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王沛芝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民容路20号3-5楼广州壹度皮具有限公司组织生产、销售假冒“CHARLES&KEITH”注册商标的手提包。

至2019年8月8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CHARLES&KEITH”标识的手提包7902个,半成品150个,肩带650个,五金件320个。

经“CHARLES&KEITH”商标权利人鉴别,现场查获标有“CHARLES&KEITH”标识的手提包7902个是假冒“CHARLES&KEITH”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

经价格认定,现场查获标有“CHARLES&KEITH”标识的手提包7902个共价值3566928元。

2020年2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夏港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黄埔区青年路9号2208房抓获被告人王沛芝。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沛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建议结合被告人王沛芝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3566928元、坦白、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正品市场价格等情节,判处被告人王沛芝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沛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于价格鉴定无异议,但应以公安机关走访的销售价格来认定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

2.商品没有对外销售,是犯罪未遂;

3.被告人王沛芝主观恶性小,是坦白,悔罪态度好;

4.被告人王沛芝需要照顾家庭。

建议对被告人王沛芝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沛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侦查情况说明;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物品移送清单、现场笔录、调查报告、证据复制(提取)单;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

广州新锦润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投诉书;

穗花价认定[2019]97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人王某的证言;

被告人王沛芝的供述及其对查获的侵权产品、案发地点的签认;

被告人王沛芝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沛芝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因涉案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采用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公开市场价值的标准确定客观合理价格,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规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辩护人提出应以走访的销售价格认定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沛芝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王沛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沛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2月3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璇炜人民陪审员  云南英人民陪审员  钟文君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审员代理书记员潘靖仪胡晓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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