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宁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金谷中路(西)**。
法定代表人:YUESHENGTAN,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舍弗勒技术股份两合公司(SchaefflerTechnologiesAG&C0.KG)。
住。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工业街**编91074(Industriestrasse1-3,D-91074Herzogenaurach,Deutschland)。
法定代表人:埃德加·杜施尔(EdgarDuschl),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法定代表人:阿伯加斯特·格伦瑙(ArbogastGrunau),该公司首席轴承技术专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渊源汽配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iv> 法定代表人:葛卫东。
原审被告:上海洋源汽配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 法定代表人:葛磊达。
上诉人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格华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舍弗勒技术股份两合公司(以下简称舍弗勒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渊源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渊源公司)、上海洋源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博格华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本案起诉。
事实和理由:博格华纳公司是否是涉案产品的制造者,属于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的重大事实,而并非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
舍弗勒公司将博格华纳公司与渊源公司、洋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其前提就是舍弗勒公司认为渊源公司、洋源公司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且博格华纳公司是涉案产品的制造者。
但舍弗勒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博格华纳公司是涉案产品的制造者,更不能证明博格华纳公司与渊源公司、洋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舍弗勒公司、渊源公司、洋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查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而无需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认定。
本案中,舍弗勒公司提供了发票和销售单、供应商信息披露请求函等初步证据,以证明涉案被诉侵权的“OCV控制阀总成”产品系博格华纳公司制造、渊源公司和洋源公司在上海市销售,应视为舍弗勒公司就案件管辖证明了侵权行为地和部分被告住所地的连接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上海市内涉及发明专利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渊源公司、洋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舍弗勒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博格华纳公司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有待原审法院实体审理中予以查明。
博格华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58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潘才敏、周平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8日 涉案专利 “用于可变调整内燃机换气阀控制时间的装置的控制阀” (ZL20068004xxxx.X)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侵权行为地;
销售行为地;
制造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格华纳汽车零部件(宁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舍弗勒技术股份两合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渊源汽配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洋源汽配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博格华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博格华纳公司负担。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管辖异议案件中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事实的证明标准 裁判观点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设计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