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79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新安街道杰美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张家屯村关王小学西邻。
经营者:王志梅。
被告:安丘市经济开发区美杰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天地商业广场6#楼。
经营者:闫公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新安街道杰美超市、被告安丘市经济开发区美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间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