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717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丽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文荣,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荣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