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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卓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风象广告有限公司、陈华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7908号
案件名称上海卓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风象广告有限公司、陈华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卓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风象广告有限公司;陈华真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908号原告:上海卓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真。

被告:上海风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佟桂兰。

被告:陈华真,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

原告上海卓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弈公司)与被告上海风象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象公司)、陈华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卓弈公司诉称,2016年5月27日卓弈公司成立,股东为毕卓然和沈蓓苓,陈华真担任第一届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卓弈公司经申请依法取得第XXXXXXXX号“先手”、第XXXXXXXX号“先手文化”、第XXXXXXXX号“先手旗道”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4月16日,股东毕卓然得知陈华真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实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019年5月27日,卓弈公司依法召开股东会并通过有效决议,免去陈华真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职务,选举毕卓然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但陈华真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

2019年9月26日,陈华真在明知无权代表卓弈公司情况下,无视股东会决议和卓弈公司的警告,利用控制证照印章的便利,私自以卓弈公司名义与风象公司签订《同意转让证明》,将上述商标全部转让给风象公司。

鉴于涉案商标是卓弈公司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资产,商标转让直接影响到卓弈公司的经营发展和股东利益,涉及卓弈公司重大经营利益,商标转让应经卓弈公司股东会同意方可进行。

风象公司明知涉案商标转让系陈华真无权处分行为,不是卓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陈华真明知自己已被免职,无权代表卓弈公司,两者无视卓弈公司警告,恶意串通所实施的商标转让行为并非卓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卓弈公司利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向风象公司转让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商标仍归卓弈公司所有;

2.风象公司向卓弈公司返还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以卓弈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已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案号为(2020)沪03破164号,本案立案时间晚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鉴于本案属于破产衍生诉讼,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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