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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桂机电有限公司、林尧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78号
案件名称杭州华桂机电有限公司、林尧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华桂机电有限公司;林尧宇;李小荣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桂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新光路**。

法定代表人:李小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尧宇,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小荣,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上诉人杭州华桂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尧宇、原审被告李小荣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浙01民初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桂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华桂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在杭州市萧山区,日常经营地也在杭州市萧山区,即华桂公司所在地是杭州市萧山区。

(二)林尧宇作为证据提交的在案公证书的形成地是杭州市萧山区,即公证书所记载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地也是杭州市萧山区。

因此,本案应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林尧宇未作答辩。

李小荣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结合华桂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评述如下: 首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进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的相关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原审法院对于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

相应的,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杭州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其次,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上述规定,共同构成确定专利侵权纠纷地域管辖连结点的法律依据。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一方面,被诉侵权人华桂公司、李小荣的住所地均位于浙江省杭州市。

另一方面,涉案专利权人林尧宇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系在浙江省杭州市购得被诉侵权产品,亦即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亦在浙江省杭州市。

鉴于在案事实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人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故浙江省杭州市构成本案一个可争辩的地域管辖连结点。

相应的,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华桂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78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何 鹏 审判员:欧宏伟、李自柱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4日 涉案专利 “一种钉珠机的珠子转盘”发明专利(ZL201410458079.2) 关键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连结点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桂机电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尧宇;

原审被告:李小荣。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杭州华桂机电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法律问题 浙江省杭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裁判观点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相关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杭州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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