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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沈进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752号
案件名称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沈进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沈进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752号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环路**海能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2189D。

法定代表人:陈清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霄,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福建昌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进福,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沈进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王金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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