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乐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
法定代表人:喻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
住所地:大不。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yHill,Malmesbury,Wiltshir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
代表人:SIMONJOSEPHFORRESTER,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广,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乐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乐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一)乐秀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是“本案构成浙江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原审法院认为戴森公司在本案的起诉标的额未超过原审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事实上,原审法院并未就“本案是否在浙江省内构成重大影响”这一问题进行审理。
乐秀公司认为,案件标的额仅为考虑是否构成省内重大影响的因素之一,除此之外,当事人身份、被诉侵权产品所处行业等都会影响案件是否构成省级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案件。
戴森公司为外国公司,涉案标的额高达人民币100万元,且戴森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一项权利要求,而被诉侵权产品销往全国各地。
此外,考虑戴森公司另案起诉乐秀公司同一款被诉侵权产品还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亦提出人民币100万元的索赔主张。
鉴于上述两起案件会极大影响国内高端电吹风机行业的发展,故至少已经构成“浙江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戴森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引发的级别管辖权争议,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应当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首先,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的相关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的相关内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
本案中,乐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戴森公司提交的(2019)浙甬天证民字第9447、9448号《公证书》能够初步证明乐秀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名称为“直白高速吹风机HL9”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而且戴森公司在本案中对乐秀公司主张索赔的金额为100万元。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相关批复及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其次,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一、二、四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注:对应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由上述规定可知,高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有诉讼标的额的最低要求,而且对于已由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改由其上级法院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通过法院内部专门的流程进行处理。
本案中,一方面,戴森公司在本案所主张的诉讼标的额远未达到前述通知关于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故本案尚未达到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行使一审管辖权的标准。
另一方面,乐秀公司上诉所称的“戴森公司为外国法人”“被诉侵权产品销往全国各地”“被诉侵权产品所处的行业领域”“戴森公司另案起诉乐秀公司同一款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提出100万元索赔主张”等事由,均不足以构成认定本案为浙江省辖区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案件,进而应当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第一审管辖权的因素。
尤其要指出的是,即便本案属于浙江省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属于重大疑难、新类型,或者属于适用法律上具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亦应当由原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由后者决定是否审理,或者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是否由其审理,而非当事人可以作为级别管辖异议提出的法定事由。
因此,乐秀公司所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56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何 鹏 审判员:欧宏伟、李自柱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4日 涉案专利 “手持式器具”发明专利(ZL201410321250.5) 关键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连;
地域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乐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 Technology Limited)。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杭州乐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是否可以以“案件属于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由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裁判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的相关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注:对应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因此,即便案件属于高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属于重大疑难、新类型,或者属于适用法律上具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亦应当由受理该案的下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报请作为其上级法院的高级人民法院并由后者决定是否审理,或者由该高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是否由其审理,而非当事人可以作为级别管辖异议提出的法定事由。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