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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洁、林公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终2467号
案件名称杨洁、林公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洁;林公华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2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洁,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林,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公华,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煌,福建君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君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杨洁因与被上诉人林公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杨洁在一、二审中提供了与林公华的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在涉案商标的创意及申请注册的过程中,杨洁、林公华对涉案商标的申请事项进行多次协商,而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杨洁、林公华对涉案商标的申请权是否存在约定以及林公华是否按照约定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导致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双方共有事实未能查明。

而杨洁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第26733169号、第20140181号、第24481606号、第30803042号注册商标为杨洁、林公华共有并判令林公华继续履行2018年11月21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及配合杨洁办理上述商标的转让手续等,同时包含以“商标确权”为核心的确认之诉以及以“商标转让”为核心的给付之诉,而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查明商标权的归属之后,方可对《商标转让合同》的履行依法处理,但如前述认定,一审法院对涉案商标的权属查明存在问题,导致本案目前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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