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985号 原告:泉州天将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电商路电子商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1384651L。
法定代表人:吴耿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凯顿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九都镇彭林村江西辽**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G6CDX8。
法定代表人:倪玉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谦,该公司员工。
原告泉州天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凯顿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2020年7月21日,泉州天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2020年7月27日,泉州天将商贸有限公司以已与南安凯顿鞋业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天将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天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泉州天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