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432号 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705772027A。
法定代表人:杨跃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先英,女,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NXJML5D。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与被告汪先英、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鸭鸭股份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鸭鸭股份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鸭鸭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鸭鸭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