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35号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269726。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悠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科技东路**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1685898X。
法定代表人:林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悠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本案开庭之前,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7月6日,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已与福建悠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将和解事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蕴真 审 判 员 余卓立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财顺 书 记 员 林秋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