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278号之一原告:广州市活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保税区**********200A。
法定代表人:黎志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崇义,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润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阳冬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花芊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大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活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润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花芊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活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活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活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32.5元减半收取为3166.25元,由原告广州市活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