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1执39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初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超向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经济损失3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初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刘超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9)吉01民初第1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